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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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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工会发文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规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学校全体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或负责人。

  第四条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范围

  第五条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在职称评聘、考核评优、福利待遇、奖惩、行政处分(处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损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要求、理由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校内处级、科级干部任用及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申诉事项;

  (三)已经作出的有效申诉处理意见的;

  (四)逾期提出申诉的;

  (五)单纯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发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应先向被申诉人提出,被申诉人必须就申诉人的“异议”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予以详细解释;处理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如维持原决定,要向申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思想工作。申诉人如对被申诉人的解释不服,可以书面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就申诉请求再进行认真复核,并书面出具复核决定书,同时继续做好思想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复核结果”仍然不服时,在接到“复核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否则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应当填写申诉登记表,并附上被申诉人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及复核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登记表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相关证件不完备的申诉,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内容,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被申诉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附“申诉申请书副本”,要求被申诉人书面予以举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告终止,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举证。被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举证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由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决定时的政策依据、处理程序等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双方(下称当事人双方)进行相互质证。质证方式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为准。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申诉事宜,形成 “申诉处理意见书”,由申诉双方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处理意见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有关申诉事宜时,申诉事项涉及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申诉人与委员会成员有亲属、上下级等利益关系时,涉及的当事单位负责人或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执行。被申诉人应当在执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处理错误的,被申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被申诉人工作过失造成错误决定的,视其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被申诉人的责任;被申诉人逾期不执行的,学校有关部门对被申诉人的相关责任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造成被申诉人名誉损害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给国家和学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诉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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