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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第三轮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rs-2015-0109002公开目录:人事师资信息 - 教职工聘用
发布机构:人事处发文字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发〔2008〕76号),现就我校第三轮岗位聘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聘用范围

  我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全部纳入第三轮岗位聘用。

  二、聘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分级聘用

  1.学校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和其他岗位等级基本聘用条件的制定工作,并负责二级岗位的聘用工作。其他岗位等级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各单位在学校基本聘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在学校下达的岗位职数内进行聘用。

  2.管理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岗位职数并结合现任职务和职员职级进行聘用。

  3.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根据下达岗位职数并结合工人技术等级现状进行聘用。

  (二)择优聘用,目标管理

  岗位聘用要以工作业绩为依据,可以通过竞聘上岗,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校人发〔2014〕94号)有关要求,详细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和聘期内应该达到的基本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三)总量控制,长远发展

  1.教师岗位聘用不得超出学校下达的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长远发展需要,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控制数内,预留一定比例的空岗,作为今后发展空间。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 桂 孙其信

  副组长:赵 忠

  成 员:杨景昆 吴普特 徐养福 马建华 钱永华 吕卫东 赵 曼 冷畅俭 罗 军 马博虎 郑英宁 刘卫军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由赵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岗位聘用期间有关工作的协调。

  (二)岗位聘用委员会

  主 任:孙其信

  副主任:赵 忠

  成 员:山 仑 康振生 杨景昆 吴普特 钱永华 罗 军 刘卫军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岗位聘用工作;制定教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和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基本聘用条件;负责教师二级岗位聘用工作;处理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审核各单位聘用小组制定的岗位聘用条件。

  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单位岗位聘用小组。

  1.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刘卫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岗位聘用过程中具体政策的咨询等业务性工作。

  2.各单位岗位聘用小组

  组 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担任

  成 员:由党政领导、专家和工会负责人等7-9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岗位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的制定和聘用工作;负责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三)学校岗位聘用监督委员会

  主 任:杨景昆

  成 员:孙升辉 赵武军 刘有全

  主要职责:负责受理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投诉与申诉,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调解,作出结论,并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岗位聘用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刘有全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岗位聘用过程中投诉与申诉问题的收集、汇总和整理等工作。

  四、聘用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

  2.其余各级岗位由各单位在学校制定的基本岗位聘用条件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学科发展的角度制定详细的岗位聘用条件,经本单位岗位聘用小组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备案。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及其余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见附件1。

  (二)管理岗位

  1.校级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部任命,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参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2.其余人员按照现任职员职级应聘相应的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已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工人技术等级且兑现相应工资者,依次分别应聘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无工人技术等级者应聘普通工岗位。

  五、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设岗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量,公布岗位名称和岗位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如实填写相应的岗位应聘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向学校聘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需由学校聘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各聘用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根据聘用权限在相应范围内公示3天。

  (五)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

  (六)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六、聘用期限

  第三轮岗位聘用聘期为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聘期内退休的人员,其聘期为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末。

  七、时间安排

  (一)2014年9月 30日前,印发有关文件,公布各类各级岗位数量。

  (二)2014年10月21日前,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小组;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制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外);细化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将各类各级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聘期任务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2014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工作。

  (四)2014年11月5日前,各聘用小组汇总聘用结果,并按聘用权限在相应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

  (五)2014年11月10日前,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聘用结果。

  (六)2014年11月15日前,学校召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聘用结果,并发文公布。

  (七)2014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要求备案、存档。

  八、聘期考核

  人事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校人发〔2014〕94号)精神制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聘期考核暂行办法》。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下一轮岗位聘用时降低岗位聘用等级(距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2个聘期者,可不降低受聘岗位等级)。

  九、有关说明

  (一)受聘科研推广岗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仍然在原单位。

  (二)2008年1月以后的引进人才,按照学校研究通过的岗位等级进行聘用。

  (三)聘期内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岗位控制指标的限制。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身份人员,应聘工勤技能岗位时,副高级应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岗位),中级应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岗位),初级应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岗位)。

  (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者可以受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具有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者可以受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但最高只能晋升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受聘管理岗位,受聘岗位为九级。职员职级晋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资产经营公司、高新中学和幼儿园等单位的工作实际,上述单位人员不允许到校内其他单位参加应聘。

  (八)从第三轮岗位聘用开始,学校将与每一位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因此,聘期内不允许转换岗位系列(校党委任命的干部除外)和岗位类型,同时严格控制人员校内调动。

  (九)关于成果和经费的认定

  1.学术论文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职工,只能有1人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成果奖励、审定(认定、鉴定)品种、授权专利等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3.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认定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校人发〔2014〕94号)规定的为准。

  4.所涉及的科研、推广经费必须为实际到达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账户的经费(不含外转经费额)。

  5.第1、第2、第3条的起止时间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6.科技推广成果奖仅限于受聘科研推广型教师岗位时使用,聘用其他类型教师岗位不予以认可。

  7.所涉及的在一线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天数以年终发放绩效津贴的天数为准。

  (十)关于学术期刊级别的界定

  学术期刊级别仍然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执行。聘期结束考核时,按照新的学术期刊级别执行。

  (十一)任职年限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采用虚算的办法计算任职年限。

  十、几点要求

  (一)岗位聘用工作事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平稳、顺利的进行。

  (二)岗位聘用期间,各单位要安排领导值班,随时接待教职工的咨询、信访等工作。

  (三)为随时掌握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在每周五下午向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岗位聘用过程中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类各级岗位控制数和结构比例进行聘用,除工勤技能岗位外不得超出岗位控制数和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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