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19998年全国来华留学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来华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与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九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施行。现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来华留学工作的认识。来华留学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的工作,通过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不仅可以为有关国家培养有用的专业人才,促进和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友好交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国际交流水平,扩大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另一方面,接受外国留学生是一项涉外工作,留学生数量大,层次多,国别、民族、信仰不同,背景复杂,活动范围广,能否做好留学生工作,事关学校、社会的稳定,必须加强管理。
二、认真学习,加强依法管理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工作。《规定》是管理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制定和颁布,为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供了条件。各地区、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把《规定》作为每一位留学生管理干部和教师上岗培训的必修内容,并在工作中切实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审批办法,并会同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审批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地要对已获得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学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在工作中严重违规的学校,应限期进行整改或者取消其资格。
各高校要按《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招生、录取和教学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00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获得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及有关情况(见附件)报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我部将从中评选一批条件较好的学校以教育部的名义对外公布、推荐。
四、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文件及其附件转发至本地区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学校。
教育部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