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以及《陕西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陕学位[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须符合《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
第三条 我校新增学位授权点以服务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优先新增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符合学校办学水平定位和学科发展战略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
第四条 我校已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新增工程硕士招生领域由学校自主确定,经学院(系)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陕西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学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凡是符合学校学位授权点结构优化与学科布局调整需要,满足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鼓励申请新增为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我校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七条 申请新增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与现有专业学位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第八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发布申报通知。学校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陕西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在校内发布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通知。
(二)学院(系)组织申报。各学院(系)形成申请审核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向学校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
(三)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院(系)申请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至少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评审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类别,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提交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我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须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教育部专项评估。
第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申报材料须如实填写,填写的数据要与学校每年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教育经费统计报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报表》《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统计报表》中的数据相符。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院,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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