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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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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24〕1 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新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编制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推动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依照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组织开展。

第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并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五条 学校制定拟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标准,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各学院可探索设置《学科目录》外新兴交叉学位授权点,审核标准参照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申请基本条件制定。

第七条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 学校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 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学校根据发展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行为。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需要每年上半年启动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于当年10月31 日前将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

第十条 自主审核新增学位授权点程序

(一)学院自荐

1.牵头建设学院提出申请。各学位授权点牵头建设学院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学科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办学基础条件,结合学科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充分调研,提出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其申请条件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并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按照学校发布的《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编写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应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2)申报的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 5 年建设与发展规划。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学校审议

1.资格审查。研究生院会同发展改革处根据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标准、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等,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专家评议。研究生院会同发展改革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专家,从学科特色与发展需求、教师队伍、人才培养、培养条件与质量保障等方面进行评议,申请单位根据评议意见建议,完善申报材料。

3.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

根据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标准,牵头建设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由国内外同行专家组成(须为相关学科的教授博导),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四) 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公示

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在校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审议及同行专家论证意见,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进行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 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研究生院将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材料上报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生院将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材料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 牵头建设学院应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明确新增学位授权点的5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同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批准3年后接受专项合格评估,满6年须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师资力量不强,或在学位授权点各类评估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由研究生院会同发展改革处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满5年后如需重新设置,须提出申请,设置条件与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相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等工作纪律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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