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构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检测通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评(盲)审。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各学院(所)安排专人负责子账号的管理及学位论文检测。
第四条 检测系统子账号仅限于检测本学院(所)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各学院(所)须保存所有论文的检测结果以备核查。
第五条 提交检测论文必须是经导师审核认定的终稿文本,可为word或pdf格式。参考文献和致谢不纳入检测范围。
第六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自然科学类学位论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在0%-10%(不含)者,人文社科经管类“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在0%-15%(不含)者为检测通过。
(二)检测未通过者,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可重新检测1次。检测仍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中“总文字复制比”的合理性、规范性逐项进行详细说明,作出该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的承诺,并经导师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的暂行规定》(校研发〔201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