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所)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所)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应当年入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应当年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生育、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在校内从事辅导员工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从事创业,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向学院(所)提交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和学院(所)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在新生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院(所)在3个月内根据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所)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研究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可注册。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病假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通过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应在考核前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所)批准,研究生院备案,方可予以缓考,并在成绩单注明“缓考”字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缺考成绩以“0”分记载,在成绩单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重修,对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保留4年。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申请认定。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专业。因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经学院(所)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的,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指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导师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拟转入学校及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暂时中止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从事创业的;
(二)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一)款从事创业最长可休学3年(需每年审批一次),第(二)、(三)款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半年,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2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妊娠3个月以上的在校研究生,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须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所)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不迁出学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所)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可提前复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均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出国(境)攻读学位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累计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按照第三十条 第(一)、(二)款退学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家长和导师同意,经学院(所)党政联席会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按照第三十条 第(三)款到第(九)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经学生申辩,由导师、学院(所)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所)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研究生院和法务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学院(所)应将处理意见告知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决定书经学校出具后,由所在学院(所)及时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已经退
学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硕士生3年,博士生4年,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5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6年,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7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3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6月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每次申请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所)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对于符合毕业和学位标准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所)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1年毕业。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时间不得超出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思想政治审核和课程考核合格。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未通过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得毕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2年内、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提出1次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二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1次。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三条 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达到基本学习年限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所)审查,研究生院审核,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可转为硕士学籍,并在1年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受理转硕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习满1年以上的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须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将按期满退学处理。
第九章 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复查合格的研究生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研究生在学籍注册后30日内登录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四十七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对在校研究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研究生毕业或结业时,学校完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等。
第五十条 学历电子注册完成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注册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提供变更申请,经学校审核,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修改。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历注册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涉及户籍信息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效户籍变更证明原件等材料,经导师、学院(所)审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信网变更。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发〔2017〕28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