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恪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团委、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法律顾问1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2.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3.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对申诉书内容完整的申诉,予以受理;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申诉,予以登记并要求申诉人限期补充材料。申诉人按期递交补充材料且内容完整的,递交之日为受理申诉之日。申诉人逾期未递交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原处理、处分决定部门列席会议。议事程序为:
1.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
2.学生违纪原处理部门介绍学生违纪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申诉人所在学院作补充说明;
4.委员发表意见;
5.委员填写《关于××同学申诉的表决意见书》。
表决结果须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处分处理恰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意见;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送交原处理决定作出部门重新研究。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人。不能直接通知申诉人的,可以委托申诉人所在学院通知其父母或成年家属。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