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投入机制和政策体系,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精神,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 精神,结合学校《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4〕18 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收费和奖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对象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学费
第三条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68 号)精神及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4 年秋季学期起,所有新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应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专业每生每年 12000 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艺术类专业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收取学费。
第三章 奖助体系
第四条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研究生的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项目。
第五条2014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各类奖助项目的奖助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不包含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两部分。其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1000 元,每年按 12 个月发放;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6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学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享受国家助学金外,学校提供助学金每生每月 4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平均奖励水平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第二和第三学年分三个奖励等级,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每生每年 18000 元、15000 元、12000 元,奖励比例为一等 20%、二等 60%、三等 20%。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平均奖励水平为每生每年 8000 元;第二和第三学年分三个奖励等级,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8000 元、6000 元,奖励比例为一等 20%、二等 60%、三等 20%。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第二学年平均奖励水平每生每年 8000 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奖励等级和比例,由相关部门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进行设置和动态调整,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助研岗位津贴
(一)导师提供助研岗位津贴的最低标准
1.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600 元,每年按 12 个月发放;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2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由导师自主提供。
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文社科类以及应用数学、生物物理学、生物信息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按最低标准承担;上述学科专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按最低标准的 50%承担,其余部分由导师承担。
(二)鼓励导师在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三)学校今后将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国家拨款、学校综合财力等实际情况,逐步配套提高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第九条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学校每年设立不少于 100 万元的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300-500 元。其中助教岗位面向学院(系、部、所)相关基础课程设置,助管岗位面向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设置。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奖励比例根据当年国家划拨资金额度核定。
第十一条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十二条临时困难补助金
学校每年设立 20 万元临时困难补助金,用于资助因突发性事件引起经济困难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学校每年设立 50 万元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十四条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
学校每年设立 200 万元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为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或直博生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社会奖助学金
根据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原则上须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特殊情况可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申请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研究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各项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等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研究生工作部配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助教岗位津贴、助管岗位津贴、校长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配合。
第二十条学院(系、部、所)成立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实施细则,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管理、评审、上报工作,及时研究并答复申诉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2014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第四学年不参加学校奖助项目的评定,由学校提供助学金每生每月 1400 元、导师提供最低助研岗位津贴标准每生每月 600 元,每年按 12 个月发放;第五学年确因导师科研工作需要而延期的,由导师提供不低于每生每月 2000 元的助研岗位津贴,每年按 12 个月发放;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奖助,由导师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2014 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各类奖助项目的奖助年限按原规定执行。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调整为每生每月 1400 元,每年按12 个月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调整为每生每月 6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原则上鼓励导师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助研岗位津贴标准至新生的资助水平。其余奖助项目的奖助标准及教育收费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校研发〔2012〕208 号)文件中的奖助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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