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资助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有困难,先贷款,再补助”的政策导向。
第三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补、减、勤、代”等保障型资助和发展型资助相结合的资助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部分资助项目含预科生)、非在职研究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具体申请依据相关评定办法执行。
(一)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二)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助学金:包括国家、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助学金;
(四)临时困难补助;
(五)减免学费;
(六)勤工助学;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八)绿色通道:无力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资助。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学校资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专项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
(三)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项目支出,由学工部、研工部统筹分配使用。
第九条 各项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组承担职责)。负责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研究决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委员会),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主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资助育人、校方责任及学生意外伤害险以及管理资助资金等相关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在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各项资助政策组织实施及资助育人工作,并明确一名辅导员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班(研究生团队)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研究生团队)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资助工作实行四级评审二级公示制度。资助工作程序原则上为:学生申请、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学院(系)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公示(3天)、资助中心和研究生工作部分别组织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学校公示(5天)。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实施名师励志引领、学习能力提升、心理素质帮扶、就业能力培育、爱心实践塑魂等发展型资助项目,坚持把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提升资助育人实效。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跟踪教育,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心怀感恩,回报社会,合理利用获得的各类资助金。
第十八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社团,在爱心实践活动中尽己所能,无私奉献,每学年参加爱心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学发〔2007〕2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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