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大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发放各类奖助学金,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 岗位津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博士优秀生源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捐赠的各类奖(助)学金等。
第三条 奖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等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录取为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第二章 发放方式
第四条 奖助学金发放方式采取定期集中发放和定期分散申报发放两种方式。定期集中发放方式是指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通过“奖助学金财务管理系统”按月生成发放数据,委托银行统一发放的方式。定期分散发放方式是指各学院(系)通过“财务申报管理系统”,定期自主申报发放奖助学金的方式。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采取按月定期集中发放方式。助学金发放信息由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提供,新生信息不迟于 10 月 10 日,变动信息不迟于每月 10 日。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取一次性集中发放方式。学业奖学金评定后,研工部整理汇总发放信息、计财处一次性集中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采取按年划转、按月定期发放的方式。
每学年 9 月底前,各学院(系)按学校规定标准归集新学年应发助研津贴。每月 15 日前,登陆“财务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发放当月助研津贴。
第八条 本科生专业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各学院(系)专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过“财务申报管理系统”自主申报发放。
第九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学年一次性评定、两次发放。根据国家助学金批复结果,学生处商计财处细化助学金预算,学院(系)通过“财务申报管理系统” 一次性申报发放。
第十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由学院(系)通过“财务申报管理系统”自主申报发放。
第三章 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 10 个月发放,2 月和 8 月不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按 12 个月发放,2 月、8 月不发,1 月、7 月各发放 2 个月助学金。
研究生新生助学金 10 月开始发放。9 月助学金随 10 月助学金发放。
研究生按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6 月份发放两个月(6、7 月)助学金,博士研究生 6 月份发放 3 个月(6、7、8 月)助学金;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 11 月底前发放。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计财处通过“奖助学金财务管理系统”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发放 10 个月助研津贴, 2 月和 8 月不发,10 月发放 9、10 两个月的助研津贴。博士生研究生发放 12 个月助研津贴,2、8 月不发,1、7月各发 2 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领取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休学、退学手续的,已发放奖助学金不予收回,缴纳的学费不退还。
第十五条 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自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助学金。
研究生休学、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从次月起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因欠缴学宿费停发的奖助学金,缴清费用后次月一次性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一律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不得现金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解释。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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