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师生),包括但不限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和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建立集预防、教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体系,形成由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领导、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和科研管理制度,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科研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作为教师专题培训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申报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等重大事项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宣传。
(一)教学科研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切实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的要求等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三)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的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培训。
第五条 科教人员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整保存科学研究的原始数据和相关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学院(部、所)应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将严重失信人员的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记录信息应当包括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调查认定学术不端和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及认定过程的具体执行。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及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要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或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核实,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正式进行调查的举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组成专家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以及与证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谈话等方式进行。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经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专家组的组成人员不得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议专家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认定结论。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对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进行研究和审议,做出最终认定结论,提交学校相关会议。
第四章认定与处理
第十六条 经查证,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图表、资料、文献、注释、图片和音频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购买、代写、代投论文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八)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九)伪造虚假科研项目,伪造或夸大科研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一)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处、监察处、纪委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复核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重新组成专家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查一般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校科发〔2016〕2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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