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是指:学校财务列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这些工程所涉及的各专业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机构;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审议机构;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预算执行单位是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基建规划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校舍整体修缮项目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校舍的维护性修缮项目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含学校科研、推广类项目),如建设内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必须由基建规划处或后勤管理处实施,其他土建安装工程内容,可以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或实行书面委托制委托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项目须有相应足额的资金保证项目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 立项申请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或由使用单位商职能部门后提出。
立项申请应包含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 基建和修缮项目立项审批权限。300万元以上项目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100 万元—300 万元(含300 万元)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10 万元—100 万元(含100 万元)项目报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的项目不需要单独审批。突发性应急、抢修项目先行抢修,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比照上述额度要求审批。
第八条 需要报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据上级批复执行。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依据批复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并按相关程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设计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使用单位提出建筑功能使用相关要求,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消防、安防、信息化、水电、暖通、特种设备等方面在运营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建议书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总平面图、消防、人防、抗震、施工图审查,并依次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报批手续,取得相应批复。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实行委托代理招标或学校自主招标。招标范围包括咨询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等。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及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基建工作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整体修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后勤工作组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校舍的维护性修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或校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组在学校自主组织公开招标;对设计等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200万元的在学校信息公开网或校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组在学校自主组织公开招标;对单一来源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新建、改扩建、修缮装修、基础设施工程按如下规定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须按照规定在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400万元的招标,在学校信息公开网或校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组在学校自主组织招标。对单一来源或有特殊要求事项的项目采购,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研究决定。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起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签订,由学校授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咨询等合同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落实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工程内容及投资控制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计划,完成投资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超批复投资10%的国拨项目和超备案投资20%的自筹项目,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八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结构安全、功能改变及施工现场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后,报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审批并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报批程序:
项目批复预算内的变更、签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由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项目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
超项目预算批复的变更、签证: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章 设备、材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中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品牌选择、认质认价和进场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特殊设备如锅炉、电梯、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报建、质检。从项目竣工交付之日起,由特殊设备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保等管理工作。
第十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出当年用款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不含暂定金)的 80%;结算审计完成后不得超过结算价的97%;质保期满,在确保项目无质量缺陷后方可清退质保金。
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特殊事项,应报请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后,依据相关会议决议支付。
合同外变更内容的工程款,经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按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按照学校财务支出审批规定逐级审批,其中单笔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支付;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签批支付。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基建工作组或后勤工作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召开竣工验收交接会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出具相关资料、交接信息单等,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各运行管理部门现场进行移交。其中:给排水(含消防供水系统)、电气、暖气、电梯、配电设备、空调、通风等设施向后勤服务中心移交;消防、安防等设备设施向保卫处移交。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估值办理固定资产预交付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价值,由财务部门正式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协助运行管理部门实施维修。
第十二章 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其中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结算的初步审核,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结算的审计,其费用计入对应工程建设成本。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竣工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审计,全过程审计的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三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经济资料由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校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保管。
第三十七条 工程档案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应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十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以及《关于在物资采购招标中实行签订反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各学院(系、部、所)及相关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由各学院(系、部、所)及相关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程序,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自行组织实施、管理、验收。新建工程报学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基建规划处)审查备案;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前报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来农业研究院的建设项目管理由未来农业研究院规划建设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校基发〔2016〕445号)文件废止。
附件: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维修工程备案表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室外新建工程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