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深入推进实施“五个标杆”创建行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校社会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8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教育部、各级政府等拨付学校、专门用于科技推广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统筹其他资金安排用于科技推广工作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推广、转移转化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及成熟实用技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试验示范站等科技推广平台的基本运行、维修维护、仪器设备购置、科学试验、技术集成、技术攻关、合作交流、展览展示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3.依托试验示范站等科技推广平台开展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4.引领和服务区域(地方)主导产业发展,为区域农业全产业链发展组装、集成、推广配套成熟技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5.服务“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国家战略,开展农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海外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中外人文交流品牌建设等方面工作发生的支出;
6.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实施,集成地方和社会科技力量,组织实施的具有广泛影响和示范推动作用的乡村振兴项目等发生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组织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和评审,设定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跟踪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制管理。归口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预算控制额度,分解细化项目预算,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下达到学院(所)、试验示范站和项目组。
第六条 试验示范站首席专家、项目组负责人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审签资金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支出范围包括:
试(实)验材料、种子(苗)费、测试检测费、化肥农药费等农资费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劳务补助费用,科研助理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水电费、燃料动力费、维修维护等其他必要支出。
资金拨付单位对管理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
1.列支与目标任务无关的支出;
2.承诺作为配套资金;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5.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6.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应当符合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计划”,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支出”,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进行总结和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使用资金,报告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商归口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