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点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两级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25-31人单数组成,委员应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留学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副校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分委员会主席是当然委员人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并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后进行增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主任由研究生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所)按照一级学科和招生规模独立组建或联合组建。学校可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情况设置交叉学科分委员会等。
(二)分委员会委员由7-15人单数组成,委员应政治素质过硬,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组建的分委员会各学院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委员。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所在单位负责,分委员会会章由秘书长所在单位公章代章。
(三)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委员个别调整时,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未独立组建分委员会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人员组成要求同分委员会,组长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名单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审定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定各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
(八)审议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九)审议招收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审核办法;
(十)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审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材料,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三)开展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评选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标准和培养方案等;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审核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
(六)给出限招、停招和退出导师岗位的建议;
(七)做出学位授权点新增、调整、撤销及评估的建议;
(八)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务;
(九)组织制定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
(十)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履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四条到第十一条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定期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可就除关于学位授予或撤销以外的有关事项通讯评议,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或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原因不能胜任职责的委员,须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如会议有关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各分委员会应将会议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票和决议(经主席签字)等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研发〔2014〕48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