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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dxb-2023-0728001公开目录: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党委校长办公室发文字号:校办发〔2023〕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名、校标的使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名、校标是指学校中文全称、中文简称、英文全称、英文缩写、校徽,以及其他形式表示的、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活动中的相关主体认为与学校有关联的各项名称及标识。包括:“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农”“西农大”“西北农林”“西北农大”“西北农科大”“NORTHWEST A&F UNIVERSITY”“NWAFU”、校徽、校庆标识、学校域名、学校各单位名称等相关的图文标识。

第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校名、校标进行名称登记,开展商标注册、续展及注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校名、校标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校名、校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校名、校标的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续展及注销等工作;

(三)负责校名、校标的无形资产登记、使用管理检查、清理、统计和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校内单位使用校名、校标申请的备案;

(五)负责协调处理与学校校名、校标相关的涉法事项;

(六)负责学校交办的涉及校名、校标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使用校名、校标履行审核和监管职责。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内外网站、报刊、自媒体等平台,以及校园文化建设时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负责学校及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开发相关文创产品中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研究所(院、中心)、科研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所涉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教学基地、教学实验室等机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四)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科技推广基地、试验示范站等机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涉外合作交流共建事项中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六)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就业实习基地等机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七)团委负责学校设立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新创业实训基地等机构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八)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外单位在经营性领域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以及校办企业使用校名、校标的审核与监管。

(九)其他使用校名、校标的情况,由相应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核与监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校名、校标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学校校名、校标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宣传等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学校校名、校标获取商业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非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校内申请单位向审核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校名校标使用审批表》,包括使用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提供合作方资质、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审核部门负责人依据职责要求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涉及学校声誉或重大权益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情况还需经相关的会议审议;

(三)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经营性使用校名、校标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校内申请单位提前与合作单位完成商务谈判,起草合同,约定使用方式、范围、期限、费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校内申请单位就使用合同等事项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须按照学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完成风险评估;

(三)校内申请单位向校办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校名校标使用审批表》,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职责要求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分管校领导审核;

(六)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无需审批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情形:

(一)学校各单位根据职责在校内外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需要使用校名、校标的,但涉及授权校外合作单位使用校名、校标的除外;

(二)学校师生制作名片、简历、课件、宣传短片、参赛作品等对外表明身份时使用校名、校标的;

(三)其他已获授权许可使用校名、校标的。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标准规范使用校名、校标,应依据双方约定的方式、范围及期限使用,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使用学校校名、校标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作类合同中,应标明未经学校审批或授权,合同相对方不得无偿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名、校标对外设立科研、教学、实践、实习基地等机构,不得使用校名、校标对外开展合作研究、科技推广、技术开发、合作办学等活动,不得在经营性领域使用学校校名、校标从事宣传、推广、销售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让校名、校标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他人公司。

第十五条  授权校外单位使用校名、校标的,由校内申请单位负责监督校外单位依法按约使用校名、校标。使用期限届满的,校内申请单位应按程序及时与校外单位续约或停止其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处室及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对校名、校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使用校名、校标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校名、校标的,或未按期足额向学校支付费用的,或擅自转授他人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未按程序审批擅自使用校名、校标,或擅自授权他人使用校名、校标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并按程序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损失,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名校徽管理办法》(办发〔201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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