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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jw-2022-0602001公开目录: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教务处发文字号:校教发〔202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管理,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各学院(部、所)(以下简称“办学部门”)在确保完成主责主业前提下,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为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七条  办学部门应明确主管领导,可根据办学规模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设计、教学方案制定、教学运行组织、学员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化管理。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教务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外,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有关合同(协议)签订须符合学校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须保障学校办学及收益的主体地位。

第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办学部门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协议)须经教务处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重点对合同(协议)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举办涉外非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宣传材料须注明办学部门全称,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积极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情景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特别是要发挥学校特色优势大力开展现场教学。

第十八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建立选用标准、选用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确保优质教学资源进入课堂。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确保教材、讲义及数字化资源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学术性。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二十条  办学部门要做好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原则上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批复、宣传材料、各类合同(协议)、学员情况登记表、花名册、培训方案、学员手册、学员考核表、结业证书发放表、开班式议程、结业式议程、宣传报道等材料均需要归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及经费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财务规定,不得超标准超项目乱收费。禁止以捐赠名义收取非学历教育学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非学历教育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办学部门要建立自检自查机制,覆盖项目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施训、评价、结业等各环节,实现教育过程可监控、可追溯、可分析。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规范统招以外各类办学招生的通知》(办发〔2007〕23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招外招生办学管理规定》(校成教发〔2008〕29号)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招外招生办学管理实施细则》(校成教发〔201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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