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受理审核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专家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专家21至25人组成。其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兼秘书长1人。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推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委员任期3年为一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离或长期离校不能承担委员会工作,经主席提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按照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系、部、所)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奇数),其中设分委员会主席1人,分委员会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秘书长1人。任期3年为一届。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包括专职管理岗位人员)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专家组成,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分委员会涉及的学院(系、部、所))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分委员会工作,由分委员会及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委员会的秘书长单位负责,配备1名兼职秘书。分委员会会章由秘书长单位公章代章。
第三章 职责与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10.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11.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或者年度审核标准和办法;
12.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13.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做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的,或答辩委员中有一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或有其他特殊问题的,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或做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做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4.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不能进行审核;
5.审核确定分委员会所在学院(系、部、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审核分委员会所在学院(系、部、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6.审核确定研究生中期分流考核领导小组和博士生资格(综合)考试领导小组名单;
7.组织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工作;
8.审议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9.评议审核本分委员会所辖学院(系、部、所)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与建设事项,为学院(系、部、所)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10.审定本分委员会所辖学院(系、部、所)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
11.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出席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校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