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持有或所有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类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动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实施经济合同(协议);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学校,学校有权就该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对使用和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分配。
第五条 已完成的可供转让的科技成果,成果创造人有责任及时报送校技术转移中心,并提供相关的文字介绍、图片、中试报告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学校鼓励成果创造人对外联系合作单位,其合作内容须报送校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进行科技合作洽谈、合同(协议)签订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学校大力鼓励和支持成果创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与学校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七条 为确保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采取以技术合同(协议)管理为主要手段进行实施。
第八条 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
第九条 学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单位等一切事业和企业单位,一律无权签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或单位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技术合同(协议)中的价款必须由成果创造人或成果创造人所在单位和校技术转移中心共同商定,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需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以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技术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果创造人是负责完成该合同(协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中的约定如期履行。
第十二条 校技术转移中心对技术合同(协议)具有跟踪检查、督促执行的职能,并协调解决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技术合同(协议)发生风险赔偿,按照学校、成果创造人所在单位、成果创造人三方事先确定的收益比例各自分担处理。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按下列办法执行:
1.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其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纯收益分配为:转让纯收益20万元以下的,30%上交学校,20%归成果创造人所在单位,50%奖励给成果创造人。转让纯收益超过20万元的,分段累计分配,其中20万元按上述比例分配,其余部分40%上交学校,30%归成果创造人所在单位,30%奖励给成果创造人。
2.职务科技成果采用参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本归学校所有,其股权收益的分配为:学校占40%,成果创造人所在单位占30%,成果创造人占30%。
第十五条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超过税法规定的免征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校计财处进行代扣代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为加大学校对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力度,学校鼓励和支持除校技术转移中心、成果创造人以外的校内教职工积极宣传并推介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成功后可提取不超过该成果转让收益的1%-5%作为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1.在职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擅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2.离休、退休、离岗退养、停薪留职、辞职、辞退或调离的教职工在校外私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使用。
3.在职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服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仍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学校的技术秘密。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学校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它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