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效率及管理水平,保证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根据学校《章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领导班子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常委会批准设立并授权,就学校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咨询建议、组织协调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二、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机构成员一般由涉及专项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议事协调机构需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明确机构成员、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及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施行。
四、议事协调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其工作办法行使研究决策、咨询建议、组织协调职能。凡属议事机构决策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应提高研究决策效率,提升组织协调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五、议事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向校党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并经常性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或咨询意见。
六、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应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报。重要事项研究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七、拟设立、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或者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或成员单位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委常委会研究。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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