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选聘组织
第二条 学校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200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齐配强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工部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研工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按程序进行选聘。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分为事业编制辅导员和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两类,选聘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进行补招。
第三章 聘用形式和选聘数量
第五条 事业编制辅导员从校内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中公开选聘,每年选聘的具体人数以学校下达的辅导员选聘计划为准,校内选留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选聘计划总数的50%。
第六条 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从校内符合基本推免研究生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聘,每年选聘的具体人数由大学生德智体美劳一体化教育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编制辅导员选聘报名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理想信念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高校学生工作基本规律,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基本素质;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须为当年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原则上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2周岁,有专职辅导员、应征入伍等经历者适当放宽;
(七)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且不少于一年:
1.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工作经历;
2.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及其下设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
3.校团委直属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
4.院(所)团委、学生会及其下设部门负责人或院(所)研究生分会主席团工作经历;
5.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年级负责人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6.大学生应征入伍经历;
7.研究生支教团工作经历,且担任兼职辅导员不少于2年;
8.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八条 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选聘报名人选除须具备第七条(一)至(五)款外,还应具有以下工作经历之一,且不少于一年:
1.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其下设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
2.校团委直属部门负责人或派出团工委负责人工作经历;
3.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其下设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
4.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工作经历;
5.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书记、班长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6.大学生应征入伍经历;
7.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九条 有校内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工作经历者,在应聘校内事业编制辅导员时,原则上须具有在原单位持续2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聘期内工作考核结果在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前15%左右者,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综合面试研究后,可直接确定为校内事业编制辅导员拟选聘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聘期内工作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位于同级同类人员后15%者,取消其应聘校内事业编制辅导员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 有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工作经历、应征入伍经历、支教团工作经历、西部计划工作经历的校内事业编制辅导员,其相应的工作(服役)时间,学校认定工龄,认定干部经历。
第十三条 鼓励有科研潜质的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攻读博士,毕业后应聘学校事业编制辅导员时,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聘用,不断优化辅导员学历结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一)有一年以上专职辅导员经历,且表现优异的;
(二)个人获得过全国荣誉表彰的;
(三)担任过全国学联或省级学联负责人的;
(四)所学专业方向为哲学、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新闻学、汉语言文学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由学校单独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选聘工作程序:
(一)学校公开发布辅导员选聘公告;
(二)应聘者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提交报名材料;
(三)资格审查及通过人选公示;
(四)初试(包含面试和笔试);
(五)心理测试;
(六)复试(综合面试);
(七)体检;
(八)公示拟选留及替补人选名单;
(九)校长办公会审定拟选聘及递补人选名单;
(十)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辅导员选聘初试环节的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仪表仪态、表达能力、思辨能力等,可以在校内统一进行,也可以结合辅导员招聘宣讲在相关高校现场组织。面试实行淘汰制,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选留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入围笔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辅导员选聘初试环节的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文字写作能力。笔试实行淘汰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综合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不带入复试,仅作为参考。
第十九条 辅导员选聘复试环节采取综合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岗位适应性和综合素质等。拟选留及替补人选名单根据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第五章 聘用入职
第二十条 拟选聘及递补人选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党委学工部、人事处负责与拟选聘人员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统筹安排拟选聘人员到拟入职学院(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辅导员岗位见习,见习期考察结果为合格者方允许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