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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gz-2020-1006002公开目录: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资产管理
发布机构:国资处发文字号:校国资发〔2020〕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货物和服务(不含基建修缮类)采购管理,深入贯彻“放管服”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采购行为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年度采购计划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规划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工会、图书馆、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信息化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学院(系、部、所、处)采购工作组和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是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

  (三)研究确定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特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

  (五)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工作汇报。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执行领导小组决议;

  (二)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

  (三)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

  (四)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确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执行集中采购项目,监督、指导其他采购工作;

  (三)负责采购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四)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等管理工作;

  (五)完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采购计划管理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货物和服务以及教材等项目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实验室、公共平台、科研基地等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处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等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教育部改善办学条件中除教学、信息化、工程以外其他项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中心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参与5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

  第九条 学院(系、部、所、处)等有关单位须成立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院处采购工作组”)。组长一般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或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国资员和职工代表等组成。院处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和学校领导小组授权采购项目;

  (二)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项目需求;

  (三)审核采购项目预算、计划;

  (四)推荐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五)审核、签订采购合同;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组织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验收;

  (七)归档保存采购档案。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相结合;其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非政府采购包括校级采购和院处采购。

  第十一条 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科研仪器除外)、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以下简称“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单独项目委托、批量集中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等。

  (二)政府分散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到200万元之间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采购方式,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三)校级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到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采购方式,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包括磋商、谈判、单一谈判、考察谈判、续标、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网上商城或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院处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由院处采购工作组审批采购方式,实行学校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包括磋商、谈判、单一谈判、考察谈判、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网上商城或院处采购工作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双方所达成的委托合同或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按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执行,未作约定的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捐赠的货物和服务,捐赠人可自行采购或与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

  其他特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招标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水灾、火灾、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抢修项目,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并留存相关档案,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申请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申请由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院处采购工作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提交至采购中心;学校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申请由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提交至院处采购工作组。

  第十六条 采购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或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院处采购工作组实施。

  第十七条 质疑与投诉

  根据采购限额,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和归档

  (一)合同履约验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学校档案馆存档。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院处等二级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归档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采购监督和问责

  第十九条 开展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应签订《物资采购招标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物资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主动执行回避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与采购工作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原则。

  第二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实行质疑、投诉、单一来源、10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等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质疑、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按学校《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发〔2020〕90号)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未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发〔2016〕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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