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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
信息索引:gz-2015-0109022公开目录: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资产管理
发布机构:国资处发文字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经营性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提供服务,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归口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自身教学、科研等工作前提下,按照主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以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和经营服务等活动,以赢利或取得收益为主要目的资产,它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机构组成

  第五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兼任。委员一般为9-11人,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党委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技推广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国资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技推广处、审计处、资产经营公司。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随着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变动而调整变更,人员变更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主要职责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3、审定涉及经营性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4、负责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5、研究决定重大经营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选派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

  6、学校参股企业重大经济纠纷的研究与处理。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组主要职责

  1.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2. 受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监督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

  3. 审查提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前期调研,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4. 代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事宜进行监管,具体包括:

  (1)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借贷和融资方案、借款担保等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产权置换、企业并购、资产重组方案。

  (3)审议批准五十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管理层津贴发放方案。

  (5)核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协调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监督、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计划财务处负责实施投资资金管理等有关的事项;

  监察处对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履行监督职能;

  科技推广处负责知识产权与成果转让方面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议题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交工作组审定;

  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负责会议材料的归档;

  负责对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工作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委员召集和主持。工作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会务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工作组会议一般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当出现争议问题需要决定时,可通过投票等方式表决,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六条 校资产经营公司、博览园、出版社等经营性资产相关单位负责人可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请求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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