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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索引:gz-2015-0109017公开目录: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资产管理
发布机构:国资处发文字号:校国资发〔2012〕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3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校国资[201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我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  

  (三)商标权和商(校)誉:包括学校的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学校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四)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五)土地使用权。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落实”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组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资产数据统计及监督检查;并建立资产备查帐;

  (四)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和组织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及学校标识使用权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科研成果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和明细台账;  

  (四)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三) 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九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按权限审批。必要时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四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七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程序,杜绝处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十九条 处置无形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五章 无形资产计价和帐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帐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帐,归口管理部门设明细帐,计财处设分类帐和总帐,国资主管部门建立备查帐。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账,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与计划财务处业务接口,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检查,若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予以转销。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在无形资产创新和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学校对举报侵害学校权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检举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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