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不含基建、修缮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业务主管和监督部门应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和相互监督。凡采购物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应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购满足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招标范围和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五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
1.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工电子设备、文体及印刷设备、标本模型、办公设备和服务;
2.实验台及办公家具和服务;
3.网络产品、软件及信息工程项目和服务;
4.医药及医疗设备和服务;
5.图书资料、教材、电子期刊与数据库等;
6.其它需列入集体采购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 凡使用国家拨付的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专项建设费、单位自筹经费等采购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适合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招标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有关的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基建处、后勤处、图书馆、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中各部门及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代表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对学校负责。对采购招标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处:总体负责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主要职责是:审核采购计划;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写招标文件;提供采购资源信息;组织招标会议、落实采购领导小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及签订合同;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考察、论证等采购活动;办理进口设备海关免税手续;组织到货验收、入库及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2.纪委、监察处:监督采购工作运作程序,督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正确履行职责;负责投标商的资质审查;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每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做出“监察报告”;参与有关项目的考察及验收工作;
3.审计处:对建设项目中有关水电安装、环境装修、室内外配套施工等辅助工程进行工程量及取费核算并出具审计报告;负责投标商的资质审查;参与有关项目的考察及验收工作;
4.计划财务处:确认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参与有关项目的考察及验收工作;
5.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实验室物资设备、仪器、实验台等计划的编制及论证工作,参与有关项目的考察及验收工作;
6.使用单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写;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负责;参与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7.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8.技术专家:对标的物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的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9.其他部门:参与相关的采购招标工作,对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为了便于工作,根据物资设备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学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项目工作组或授权学院成立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组:
第十条 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技术专家、用户代表及相关人员参加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技术专家在每次评标前在相关技术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一条 采购单价或成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单价或成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工作组招标;采购计划预算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由各院系负责审批并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所需产品在市场上仅有唯一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的;
2.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物资设备的成套性或一致性,属设备升级改造的。
第三章 采购计划立项及论证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采购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凡采购物资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活动应严格控制在立项计划审定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事前征得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和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标、商务关系续存等六种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函,组织评标会议。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1.采购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
2.制定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函;
3.组织召开评标会议;
4.确定中标单位;
5.授予中标通知书;
6.签订合同;
7.验收。
第十八条 评标原则
1.实质响应、资质合格;
2.质量、价格、服务并重;
3.满足使用、力求节约;
4.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
5.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九条 依据评标或谈判结果,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到货或整个系统施工完毕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主要有:“立项审批报告”、“采购计划表”、“项目论证报告”、“项目考察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招标活动备案表”、“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采购合同”、“物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及单价2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档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拒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对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应在《采购招标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资源信息库”“评标专家库”须每年向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做专门汇报,并在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情况的;
4.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按照“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认定为“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法》(校国资发[2005]4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