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用房、用地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占用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属学校。企业若需使用,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采用承租的方式,待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由其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
二、校办企业占用学校的房屋、土地不得计入企业资产账簿。但对于个别企业,在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可由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使用。
三、校办企业自行出资在学校土地上购建的建筑物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