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周转住房资源,满足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学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学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房屋产权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所有、校内未出售的教职工居住用房。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周转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周转住房行使调整安排和监督管理等职能。
第四条 承租对象:校内在编职工或校内单位。
第五条 安排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偿使用。
第六条 租用程序:
1.个人(单位)申请。
2.国资处审核同意并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见附件2)。
3.个人(单位)交纳租赁保证金后领取钥匙和《住房卡》。
4.个人(单位)凭《住房卡》在后勤部门办理水、电、暖、物业等入户手续。
第七条 退租程序:
1.个人(单位)将承租房屋腾空后钥匙交国资处。
2.国资处验收合格后出据《退房通知单》,个人(单位)凭《退房通知单》在后勤部门办理水、电、暖等销户手续。
3.个人(单位)凭国资处签字确认后的票据在计财处退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月租金标准:分为成本租金和廉租租金两类。
根据杨房改发[2002]第3号文件《关于公布2002年度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精神,考虑到周转住房所处区域、使用功能和新旧程度等因素,学校制订了各类周转住房月租金标准(见附件1)。月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期间若杨凌示范区出台新标准则另行调整。
第九条 住房补贴中租用房面积计入补贴面积的职工仍执行廉租租金标准;未计入补贴面积的职工执行成本租金标准。
第十条 遗属租住房屋租金收取按同类房屋成本租金标准50%执行。
第十一条 租金计算:月租金额=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
其中:使用面积=产权面积×0.7;
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第十二条 租金收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居住周转住房人员的租金额度,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每月统一收取。
1.工资由学校发放的教职工由计财处每月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2.自收自支单位教职工由单位财务机构在个人工资中代扣,统一划转计财处。
3.其他人员(学校停发工资人员等)须有在岗职工担保,房租由本人凭国资处通知单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自觉交纳,或在担保人工资中扣缴。
4.承租住房的校内单位凭国资处通知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交纳。
第十三条 周转住房属临时性用房,承租人居住时严禁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承租房周围私自搭建、扩建构筑物。自行装饰装修的房屋,退租时装饰装修费用学校不予补偿。承租人应爱护所承租房屋内的公共设施,如造成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周转住房的大修和零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委托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维修费用在收取的租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学校及居住小区住房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管理部门将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予以劝告,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学校收回周转住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