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程序,节约资金,加强校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第三条 办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基本程序
1.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据采购合同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外贸代理公司与厂商签订外贸合同。
2.办理免税证明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提供仪器设备彩页,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材料负责办理。
3.海关批准办理通关。
接受捐赠的进口科教用品须提供赠送函、译文、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等方可办理科教用品免税。
第四条 免税科教用品到货后组织安装验收时如有问题须详细记录,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在到达口岸的90天时限内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要自觉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三年,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1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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