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 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学校预算统筹其他资金安排的教育教学改革资金,以及学院自主安排的教育教学改革资金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协同育人机制、示范学院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探索拔尖人才培养模式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和评审,设定预算绩效目标指标,考核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跟踪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价并报告预算绩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任务配置资金,重点支持教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的教育教学活动,深化教育教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方向取得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院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专项资金推进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归口部门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工作,发布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指南,组织评审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评审入库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预算的1.2 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9月20日前向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预算执行进度应当达到学校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计划的目标要求。未达到执行进度计划要求的,年中采取调减、收回、暂停使用等方式统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支出范围包括: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其他支出等。
(一)教育教学改革与专业、课程、教材建设项目
1.教学文化、学风建设,专业改造、内涵建设,学位点建设,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课程体系、教材建设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以及实习、实验耗材、课件制作,网络教学资源、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采集、数据分析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用等。
2.教材编写、引进,以及教学改革研究发表的论文、著作出版费等;
3.专业建设、认证过程中聘请专家的咨询费、讲座费、信息费用等。
4.课程(件)拍摄、制作、发布费用,以及试题库建设的相关费用等。
(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与学科竞赛项目
1.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以及参加学科竞赛相关的报名费、会议费、调研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2.学生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专利和著作权申请费用等。
3.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发生的资料费、打印费、材料消耗费、设备费、技术服务费等。
4.创新创业扶持与资助支出等。
(三)教师教学能力提升项目
1.资助教师参加校外研修、教学培训、教学研讨、教学竞赛等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组织开展的校内教学培训活动发生的费用等。
2.邀请校内外专家开设教学讲座、教学报告,组织教学发展研讨会、教学沙龙等教学研讨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
3.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费,包括信息化环境建设、资源建设费用等。
(四)拔尖人才培养与学生国际交流项目
1.培养模式、招生制度改革等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以及拔尖人才培养环节涉及的教学仪器、设备、耗材费用,教学课件制作、购置费用等。
2.产学研融合教育教学以及校企(所)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发生学生实习、实验费用等。
3.学生国际联合培养、国际交流活动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和签证等相关费用。
(五)信息化教学平台建设项目
搭建适应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的MOOC教学平台,以及提高教师、学生应用新技术教学、学习的信息化教学环境,发生的电子设备更新、购置和环境维护改造支出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由学校调剂和统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制度规定开支范围、标准使用资金,报告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部署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绩效自我评价活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报送教育部。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和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双监控”。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偏差、反馈预算绩效问题。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计划财务处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公开和运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因素。执行进度缓慢、绩效目标存在偏差的,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或核减年度预算并限期整改。对于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校教发〔2017〕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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