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为做好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协同推进,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计财处、国资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报告等;
(五)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处,由监察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在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查阅室、信息公告栏及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九条 学校编制和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学校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在相关部门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及时确定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受众。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初步公开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在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公开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属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属于学校师生员工向各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各单位负责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到各单位办理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信息拥有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要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主页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意见箱收集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意见各相关单位要在15天之内完成。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责任人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9月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每年10月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岗位职责,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并归档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有关方面备查、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