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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索引:gjc-2020-1127004公开目录: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文字号:校外发〔2020〕3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  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  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  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第九条  学生出国(境)前均需接受行前教育,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

第十条  学生返校应履行报到手续。出国(境)学生应当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及时到所在学院(系、所)报到,提交出国(境)总结,并到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国际学生还应于返校24小时内到国际学院报到,并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国际处(港澳台办)是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出国(境)审批、行前教育以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负责受理学生的出国(境)申请,办理出国(境)学生的校内请假、审核审批及返校后报到或复学等手续。负责做好出国(境)学生思想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出国(境)前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服务与联络工作、返校后的回访工作,本科生由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辅导员配合。

第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的出国(境)审核、学籍异动、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工部或研工部负责协调各学院(系、所)做好出国(境)学生思想教育、在国(境)外期间的跟踪管理服务和返校后的回访工作;负责出国(境)学生校内奖助学金管理和校内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部负责赴台学生的政审工作。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户籍管理、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办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院配合相关学院(系、所)与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出国(境)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学生出国(境)工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党团员学生出国(境),应当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并遵守党团员出国(境)相关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注意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对在国(境)外期间做出有损国家或学校利益的行为,或发表有损国家或学校声誉及形象的言论,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擅自出国(境)、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境)计划以及返校后未按时销假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根据违规情节和性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学生出国(境)审批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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