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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dxb-2020-0628003公开目录:基本信息 -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党委校长办公室发文字号:校办发〔20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资料在学校各级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工作,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运行和发展状况,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计任务,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校长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教育统计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统筹规划,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五条  教育统计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各职能处室、学院(系、部、所)、直属(附属)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教育统计人员实行报备制度,各单位教育统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须提前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教育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的职权,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相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教育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全校的教育统计工作,组织教育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二)负责综合性重要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的组织填报和对外发布,审核各单位对外宣传资料中的数据信息;

(三)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统计调查和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四)完成其他临时性综合教育数据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学院(系、部、所)、直属(附属)单位教育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教育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工作条件建设;

(二)如实提供教育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对口部门统计调查表和校内教育统计任务;

(三)负责本单位各类教育统计资料的汇编、整理,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完成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临时性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章  教育统计内容与填报要求

第九条  上级部门要求的综合性、普查性教育统计任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填报;其他专项性业务报表由业务相关职能处室组织填报。

第十条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综合性、普查性教育统计报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核,学校教育统计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签;其他专项性业务报表,须经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时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填报的教育统计数据,须经统计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统计数据填报中应加强工作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数据质量。涉及到多个职能处室共同填报的数据,牵头单位要主动联系,涉及部门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要加强信息统计现代化建设,建立综合数据库,推进各应用系统原始数据库的资源共享,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与效率。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管理与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教育统计资料是指各单位统计过程中发出的统计调查表、建立的统计台账等相关原始记录,以及最终报出的统计报表和数据报告等。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是教育统计数据的源头,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或数据库管理系统,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妥善保存,保证数出有据、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由统计单位和档案馆共同承担。档案馆负责汇总性统计资料的建档、保管;各职能处室负责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等相关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其他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结果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使用。党委校长办公室每年3月、9月分别对学校主页校情统计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更新与发布,作为当时学校对外宣传、领导讲话和上报数据的统一标准。各职能处室的动态数据仅作为本部门的工作数据。

第五章  教育统计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考核。对于统计报表上报及时、准确、完整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学校给予表彰。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编发统计调查表,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情节较重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常规统计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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