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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用房屋分配使用办法
信息索引:gz-2015-0109011公开目录: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资产管理
发布机构:国资处发文字号:校国资发〔2013〕3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学校公用房屋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发〔2009〕1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现有公用房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分配原则:定额配置、动态管理、有偿使用。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用房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第三条 公用房屋分配使用实行学校、学院(系、部门、直附属单位)两级管理。国资处负责按定额标准核定各类用房总面积并移交使用单位,保证公用房屋的合理配置;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单位内部用房实际情况制订调配方案进行分配,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条 公用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各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公共服务、后勤服务、产业及商业等各种用途的房屋及构筑物。

  第六条 本办法中房屋面积均指使用面积(套内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不含楼道、大厅、厕所、配电室、门房等公共空间。

第二章 教学用房

  第七条 公共教室由教务处统筹调配使用,建设规模及面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有关规定进行需求核定。

  第八条 教学实验用房指各院(系)用于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课程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分配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和课程类型,组建教学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三种类型。面积分配标准按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供的公共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实验生时数核定。

  具体核定办法为:

  (1)确定实验段定额面积

  以1个学生每2小时实验课为一个实验段,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和学校实验室总体情况,确定每实验段定额面积为4平方米。

  (2)计算每实验段定额面积每学年应安排实验生时数标准

  根据学校学生数量和实验课教学计划,以1个实验段定额面积为单元,测算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实验课次数)、每学年应安排实验课周数,计算每学年安排实验生时数标准(见表1)。

  (3)设置不同学科调节系数

  参照国内农林类高校的做法,学科调节系数以农科类设置1.0为基准作对比,工科类适当上浮,人文社科类适当下浮,根据不同学科的教学实验用房空间要求及课程安排频率的差异,设置学科类别调整系数(R)(见表2)。农科院(系)的部分工科专业由教务处认定后,学科调整系数按1.2计算。

  (4)核定各院(系)教学实验用房面积补贴定额

  计算公式:B(m2)=(B1/320+B2/192+B3/96)*4(m2)*R

  其中:B——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含实验辅助用房)

  B1——公共基础实验课生时数

  B2——专业基础实验课生时数

  B3——专业实验课生时数

  R——学科类别调整系数

  (5)有特定用途的大型教学实验用房(工程训练中心、农机具实验实习间、食品加工实习车间等)不定额核定,由国资处、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院系共同据实认定,承担的实验生时数一并从院系实验生时数中核减。

第三章 科研用房

  第九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房屋。根据学校现有公用房屋实际情况,科研用房核定以使用面积70-9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为基本单元。学校鼓励组建学术团队,共享实验室资源。

  第十条 科研用房的核定标准

  两院院士: 不多于5个基本单元。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青”、二级教授:不多于2.5个基本单元。

  三级教授:不多于1.5个基本单元。

  四级教授:不多于1个基本单元。

  副教授:不多于1/4个基本单元。

  副教授实验室一般不独立设置,其科研用房应与所在学科点或者学科方向的教授实验室整合使用。

  “千人计划”教授、青年“千人”、学校“特聘教授”等通过各类“人才计划”引进人员科研用房按聘任合同约定执行。

  数学学科按同类人员面积标准的1/2执行,物理学科按同类人员面积标准的2/3执行。

  人文社科类学科所有人员及自然科学类学科副教授以下人员一般不核定科研用房面积。

  确因工作需要在核定标准外增加科研用房,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使用院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相关会议研究或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十一条 服务于科研项目的大型科研实验用房(如水工厅、机具库、种子库、农田工作间等)由国资处、科研处和使用院系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使用房屋由公共平台(大型仪器室)、研究人员实验室和管理人员使用房屋共同组成。其中公共平台面积据实认定;研究人员实验室按同类人员标准的115%核定;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执行学校同类人员标准。研究人员实验室在国家重点实验室中核定后,其编制所在学院中不再重复核定,学院内只核定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利用科研经费在校内建设的房屋必须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项目实施期间免收房屋使用费,项目结束后自建房屋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章 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会议室、专项工作用房,院(系)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辅助用房等。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核定标准

  (1)办公用房按照当年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数和部门人员的行政级别进行核定,标准为:

  处(部)长: 每人20㎡以下;

  副处(部)长:每人10㎡以下;

  其他人员:每人6㎡以下。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离退休处、场站管理中心只核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其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在其服务区域房屋内解决,不得超占。

  (2)会议室(或接待室)根据学校使用的实际需求据实核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使用。

  (3)专项工作用房是指学校党、政、工、团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公用房屋,如:计财处公共报账点房屋、教务处宣传展室、实验室处药品库房、国资处家具及仪器设备库房、基建处材料库房、场站中心生产设施库房、后勤服务中心下属各部门保障性物品库房等。专项工作用房分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在严格控制使用面积的情况下予以调配。

  第十六条 院系办公用房核定标准

  (1)院(系)行政办公用房根据院系领导干部职数和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编制数进行核定,标准为:

  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及行政副院长:每人20㎡以下;

  业务副院长:每人10㎡以下;

  其它人员:每人6㎡以下。

  (2)教师办公用房按院系岗位聘用实际人数定额配置,标准为:

  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20㎡以下;

  副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10㎡以下;

  其它人员:每人6㎡以下。

  (3)教学辅助用房为院系设置的会议室、资料室(含期刊编辑部资料)、教学档案室、陈列室、学生管理等办公用房,按院系教职工岗位聘用实际人数定额配置面积。人文社科类学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教学辅助用房用于研究生培养。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办公用房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统一调配安排,机构撤销后其用房由学校收回。虚设机构不核定办公用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用房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服务于教学及职工活动等房屋,如图书馆、体育场馆、档案馆、会堂、离退休职工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网络服务器室等房屋。

  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由相关部门使用并管理,国资处根据工作需要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有关规定进行需求核定。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参照党政人员办公用房核定标准在管理场所内自行安排,不得随意扩大。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因举办各种有偿性活动收取的费用统一交计财处管理,管理部门不得挪用,违者按“小金库”处置。

第六章 后勤服务用房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用房是指用于为教师、学生生活服务的房屋,具体由相关部门管理并使用。根据用房性质,后勤服务用房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服务用房三类。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用房的管理原则是挖掘潜力,控制规模,区别性质,分类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用房指为保证学校各类设施正常运行而必需的房屋,如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等。基础设施用房由后勤服务中心使用并管理,以学校的实际现状为准据实核定。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用房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而必需的房屋,如校医院、学生公寓、食堂、浴室、车库、附中、幼儿园、开水房、收费大厅、值班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由相关部门使用并管理。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有关规定联合核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后勤服务中心为服务师生生活开办的超市、食堂对外出租窗口、理发店等用房。

第七章 产业、商业用房

  第二十六条 产业用房指产权隶属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并面向社会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商业用房指产权隶属于学校,面向校内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公用房屋,如校园周边门面房等。

  第二十七条 产业用房和商业用房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学校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八章 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进行定额核定主要目的是控制使用面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利用率,暂不收费。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面积不足部分学校逐步调配解决;办公用房严格控制。

  第二十九条 科研用房实行定额内面积收取基本费和超额加倍收费的使用制度。具体标准如下:

  (1)定额内基本使用费为120元/m2/年。

  (2)超额使用面积实行分段梯级计费,即每段以科研实验室基本单元计,超额每段收费标准以上段的2倍计。

  (3)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在定额外增加的科研用房按超额使用面积计费标准收费。

  (4)特殊大型科研实验用房收费标准为20元/m2/年。

  (5)科研经费自建房屋在项目实施期间免收房屋使用费,项目结束后自建房屋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后勤经营服务用房由后勤处负责签订对外租赁协议,统一收取费用上交学校财务。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博览园(除展馆以外附属用房)使用房屋依据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约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室、专项工作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基础设施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暂不收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境内学校所有的各类公用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校外场站等单位参照本办法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院系公用房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科研大楼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办实验发〔2010〕56号)及《理科楼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办国资发〔2012〕19号)一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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