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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jc-2021-0813005公开目录: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捐赠管理
发布机构:计划财务处发文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展办学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和吸引社会捐赠,规范捐赠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捐赠资产的行为。捐赠资产包括现金、实物、劳务及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和教职员工、校友、在校学生(以下称捐赠联系人)都可以提供高价值捐赠信息,联系捐赠意愿者,积极协助学校面向社会募集捐赠。

第四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秘书处是学校接受捐赠的归口管理单位,有计划地组织捐赠募集活动,审核与捐赠有关的事项,管理捐赠资产,监督捐赠资产使用情况;受赠单位按捐赠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资产、报告捐赠意愿落实情况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程序

第五条 接受捐赠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赠单位报告捐赠意向(填写《接受捐赠登记表》并送交基金会或相关部门审核);

2.基金会商有关部门审核捐赠意向的政治性和合法合规性,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3.受赠单位跟踪和落实《捐赠协议》确定的捐赠事项。

4.基金会账户和学校基本账户是接受捐赠的指定账户,受赠单位跟踪反馈捐赠协议履行情况,及时办理捐赠资产(金)记账、捐赠票据开具等事宜。

第六条 基金会或计划财务处根据《捐赠协议》等相关资料确认捐赠资产记账金额并及时记账。

1.现金捐赠,按捐赠到账日人民币金额记账;

2.实物捐赠,捐赠人能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记账,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记账;

3.捐赠有价证券的,按可变现的净值记账;

4.捐赠无形资产的,按协议金额或评估金额记账

第三章 捐赠资产使用

第七条 捐赠资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其中:

指定用途的(例如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购置设备、基本建设等专项活动)捐赠,受赠单位按捐赠协议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

未指定用途的捐赠,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重点用于改善教学与科研设施,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学术竞赛活动,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等。

第八条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校外单位的各类支出。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学校对募集捐赠提供高价值信息、积极联系社会捐赠意愿者,并成功募集到资金或具有重大经济价值资产的单位或者教职工、校友、在校学生等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募集捐赠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现金捐赠。联系捐赠意愿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或者其它捐助(如,冠名教学科研机构等)的联系人,可获得年到账捐赠总额5%—10%的奖励(非限定用途的奖10%,限定用途的奖5%)。

2.实物捐赠。捐赠实物形态的资产,参考实物资产的市场价值、社会意义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现金奖励额度。原则上按照其价值的2—5%奖励。

上述形式的捐赠,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额度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现金捐赠超过五百万的,可额外一次性给予特殊现金奖励或其他形式的表彰。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系、部、所)募集捐赠、引进项目和资金。原则上按一年度募集资金总额的30%安排专门预算,用于有计划筹资活动的工作费用和引进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高效率完成资金募集目标任务,有效助力了学校事业发展,给予绩效奖励或表彰。

超额完成资金募集任务,按超额累进方式增发绩效奖励。绩效奖励计算阶次按年度目标任务的50%确定,每个阶次的绩效奖励按超任务完成额的5%计算,每累进一个阶次绩效奖励增加5%,累计上限比例为20%。

未完成资金募集任务,按完成任务情况等比例发放业绩津贴。

第十三条 募集捐赠和引进资金工作成绩显著,在一定期间对学校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对其他单位起到了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学校给予特别表彰奖励或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特别表彰奖励建议和筹资配套支持意见由基金会提出,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募集社会捐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明确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资产,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募集和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捐赠收入管理办法》(校财发〔2012〕3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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